一、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试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年年都有的“延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20〕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府发〔2017〕1号)
三、2021年度的“开征”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明确。
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1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即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而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此外,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四、房产税的消息(有可能……)
2021年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